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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114年03月11日第一次通知,施以勸導,開立通知單,請盡速認領,並將於114年03月25後進行複查,若仍沒有人認領且通知單逾十四天期限未撕除,將逕行移置集中保管,經事務處網頁公告一個月如無人認領,視為遺棄車;由事務組依廢棄物清除。